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学校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纠纷。
第三条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各负其责的原则。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学校各院、部、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调处的原则,排查调处本单位内部和本部门主管领域内的矛盾纠纷。
(二)积极防范的原则。对于矛盾纠纷,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立足于“抓早、抓小”。
(三)依法调处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
(四)综合治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全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 排 查
第五条 排查是指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学校各种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六条 排查范围包括各院、部、处(室)及学生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其中,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纠纷活跃的单位和群体是排查工作的重点。
第七条 排查分学校排查,院、部、处(室)排查,学生班级排查三类。
(一)学校排查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单位、各部门排查学校内部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定的矛盾纠纷。
(二)院、部、处(室)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院、部、处(室)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排查本部门主管领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
(三)学生班级排查由各班级负责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一)日常排查是各院、部、处(室)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日常排查掌握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定期排查是各院、部、处(室)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汇总上报活动。
(三)专项排查是针对特定领域存在影响学校稳定的倾向性突出问题开展的排查活动。专项排查由各院、部、处(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或根据学校部署要求具体组织落实。
(四)特别防护期排查是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的预防性全面排查活动。特别防护期排查由各院、部、处(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或者根据学校统一部署进行。
第九条 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台账和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发生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主要诉求、事态发展预测、组织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其中重大问题(个案)应逐级上报备案,并及时补报最新情况,实行动态化跟踪管理。
第三章 调 处
第十条 调处是指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明确调处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进行教育疏导、解决源头性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过程。
第十一条 调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和按照政策办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做到“三个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和“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确保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调处工作实行各院、部、处(室)和学生班级责任制。全校性的问题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处;各院、部、处(室)内的问题由各院、部、处(室)领导负责调处;学生班级内部问题由班级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调处。
第十三条 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一)属学校问题的由校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二)属院、部、处(室)问题的由院、部、处(室)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三)属学生班级内部问题的由班级负责人负责调处。
第十四条 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仲裁等方法调处矛盾纠纷。
(一)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涉及人数、主要诉求、重点人员和当前动态等情况。
(二)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制定解决问题的工作方案和防止事态扩大升级的处置预案,并统一思想、明确口径。
(三)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和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说服、劝导,同时对重点人员落实重点教育与管理措施。
(四)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园矛盾纠纷调处的受理、交办、承办、督办、完结制度。
(一)受理。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层面的矛盾纠纷事项,并按规定登记受理;各院、部、处(室)和学生班级负责受理分管范围内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
(二)交办。已经学校受理的事件,除由受理部门直接进行调处外,根据情况可向下一级单位下发交办通知书,交由下一级单位调处。
(三)承办。责任主体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个案要认真研究并组织落实,及时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
(四)督办。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所掌握的情况,可列出重点问题和个案,跟踪督查督办;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通过督办通知、通报等方式加强督办工作,并要求承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五)完结。矛盾纠纷解决后,受理单位应及时办结。属于上级交办、督办的问题和个案,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督办的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申请办理完结;上级交办、督办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向承办单位下发办理完结通知。
第四章 报送和登记
第十六条 凡学校举行重大集体活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和学生非正常伤亡事件等,要做到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对未按要求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学校将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学校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矛盾纠纷时应填写《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有专人负责做好工作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矛盾纠纷调处部门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引导来访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矛盾纠纷调处部门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登记工作,一些能口头疏导、调解的纠纷,应即时处理,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处理的,应按规定和程序,限期予以解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内部矛盾纠纷突出,影响学校稳定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并按平安校园建设工作“一票否决”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及时排查掌握矛盾纠纷或因调处化解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