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近期教学检查及巡考中相关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第127期)

作者: 时间:2020-10-05 点击数:

     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2020年第6期,总第127期)

关于对近期教学检查及巡考中相关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在本学期第一周期初教学检查期间,有3位教师未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私自调整上课时间,对照《皇冠新体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信农教〔201839号)中的“事故类别”第二大类“课堂与实践教学事故”中“事项及界定标准”的第9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主讲教师或请人代课”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有1位教师因记错上课时间迟到38分钟,对照《皇冠新体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信农教〔201839号)中的“事故类别”第二大类“课堂与实践教学事故”中“事项及界定标准”的第6 “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教师对本人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学院对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凡第一次出现“三级教学事故”的,由其所属单位部门以‘督导谈话’警示方式处理并写出检查备案,视其态度可不记录为教学事故”的规定”,对这3位教师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以上3位教师行为虽已构成三级教学事故,但因第一次出现此类行为且认错态度诚恳,本次不记录为教学事故;2.教师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学院内督导谈话并通报批评;3.本学年教学质量考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4.本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在第三周进行的2019-2020学年第2学期线下期末考试期间,有2位监考教师未清理考场,学生书包、手机等随身物品摆放在抽屉内。对照《皇冠新体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信农教〔201839号)中的“事故类别”第三大类“考试与成绩管理事故”中“事项及界定标准”的第15 “监考人员不按考试规定做好考试的基本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考试前未清理学生带入考场的不符合规定的物品或未检查学生有效证件,……”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事件发生后,相关教师对本人行为作出了深刻检讨,学院对教师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凡第一次出现“三级教学事故”的,由其所属单位部门以‘督导谈话’警示方式处理并写出检查备案,视其态度可不记录为教学事故”的规定”,对这2位教师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以上2位教师行为虽已构成三级教学事故,但因第一次出现此类行为且认错态度诚恳,本次不记录为教学事故;2.教师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学院内督导谈话并通报批评;3.本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在第一周期初教学检查中,另有一位教师上课迟到6分钟;在第三周期末考试监考中,另有25位监考教师考场清理不彻底,有个别学生随身物品摆放在抽屉内或携带有空白稿纸。以上26位教师行为虽未构成三级教学事故,但存在未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事实,请相关学院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以此为鉴,避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以上处理意见在2020105日下午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会议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人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参会人员讨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相关教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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