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责任,提高学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严格执行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二期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会议(二期建设指挥部及办公会议)的内容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 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责任和义务,并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全过程负责。
(一)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二)正式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召集参建其他各方主体的负责人,召开施工图纸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通过图纸会审,使参建各方充分领会设计意图及相关设计要求,及时消除设计缺陷,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实体质量。
(三)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召开各施工班组负责人的技术交底会,针对梁、板、柱、内隔墙开裂,外墙饰面起皮、脱落,屋面、卫生间渗漏等质量通病,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需变更设计,必须征得项目管理部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认可并取得书面的变更资料,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施行。
第六条 每道工序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隐蔽。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要把好材料进场验收关,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试验,并现场取样送检。检验报告单位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督促监理人员坚守岗位。
第十条 发现重大质量问题,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督促质量问题的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总监主持的工程竣工初验,督促初验质量问题的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项目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学校有关部门一起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现场代表的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现场旁站监督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时间的80%。
第十五条 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准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不准参加对公正履行职责有影响的吃喝、娱乐,不准介绍或安排亲属承包、分包所负责的工程,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材产品,不准擅自向施工单位许诺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