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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新体育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信农教20189

时间:2018-03-1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培育优势特色学科,增强科研实力,凝练科研方向,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增强学术竞争力,和人才培养支撑能力促进我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依据《河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均系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是学校在现有学科中择优扶植、重点建设的学科。

第三条 学校实施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教学、科研条件显著改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以及在省内的学术地位有较大提高,学术梯队明显增强,形成一批优秀学术(技术)群体,力争建设成为培养高质量人才、产出高水平成果、更好地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教学、科研、科技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教学部)、重点学科(培育学科)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责任,全面领导学科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学科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各学院(教学部)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3.落实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经费和配套措施;

4.聘任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方向带头人;

5.组织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遴选、考核、验收和撤销等工作。

6.组织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申报推荐工作。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院(教学部)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院(教学部)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2.推荐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方向带头人;

3.落实本院(教学部)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审核重点学科(培育学科)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4.配合学校做好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遴选、年度考核、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根据建设期间经费安排,制定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 按要求提交年度考核、验收考核、经费支出明细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组织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申报工作。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从校级重点学科中遴选,择优申报。校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

1.申报的学科必须是国家规定的二级学科(以1997年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2.已形成2-3个目标明确、相对稳定的主要研究方向(其中必须含有本领域的主干方向),研究特色鲜明,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作用显著。

3.重点学科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团结协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的学术队伍。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5人,有博士学位获得者。

4.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方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学、科研水平高,具有创新性学术思维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平公正,团结协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进取精神,安心本职工作。

6.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近三年来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或专著;或有较重要的工程技术成果并获较高级别的奖励或已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承担有国家级、省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多项市级科研课题,研究进展态势良好,获阶段性成果或已经完成。

7.重点学科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有较好的省内外学术交流基础;有较好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健全。

8.具有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支撑作用的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科研平台或人才培养基地。

9.重点学科有较丰富的本科培养经验,培养质量较高,教学改革成绩突出。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依据申报条件提出本单位拟重点建设的学科,并明确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十条 由拟申报的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带头人提交近期和长期学科建设规划及其目标,以及落实目标规划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重点学科(培育学科)论证材料(含附件1《皇冠新体育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申报表》及支撑材料等)。论证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设的意义,本学科的特色,对相关学科发展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及作用。

2.学科的研究方向(本学科领域的主干研究方向),研究方向的意义、特色和对学科发展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及作用。

3.学科和其主要研究方向在国内外同行中所处地位、水平和近期发展态势。

4.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近三年的教学情况(培养本科生、教学改革情况)、科研情况(含完成和在研的科研课题、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奖及其推广应用、引用等)。

5.学科基础条件(主要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图书信息资料等)。

6.学科近三年的学术交流情况和科研协作情况。

7.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及其绩效预测。

8. 《申报表》中各项建设目标与预期标志性成果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测性。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对各学科的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后向学校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学科进行论证评议,遴选出校级重点学科。经公示,并报学校研究后正式立项建设。

第四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建设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提前提出延期建设理由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在建设过程中,应关注学科发展前沿和热点,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发展平台,创新建设内涵,努力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断增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四条 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要签订《皇冠新体育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表》(附件2)。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内容包括学术队伍(研究方向、学术团队等)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平台建设、学术成果建设、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教学成果、学术论文获奖等)等方面。

第十五条《申报表》中各项建设目标与预期标志性成果是各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建设目标与成果在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切实保障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需要,支持各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有关学院(教学部)应健全和规范各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网页,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因调离或退休等情况需要更换时,由其所在学院(教学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后方可更换带头人。

第五章 年度考核与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检查学科建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周期内,校级重点学科参加学校组织的验收评估,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参加教育厅组织的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的结果可作为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的办法和程序是:

1.学科带头人认真组织填写《皇冠新体育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年度考核材料》(附件3,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材料》),并对本年度学科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对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初步建设效益及成果、建设经验及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进行总结。年度自查报告和《年度考核材料》各1式2份须于每年12月初报送到教务处。

2.教务处、科技处初审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

3.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年度考核小组,依据《皇冠新体育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检查评估指标体系》(附件4)和各学科年度建设计划,对各学科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形成年度考核结论意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验收评估办法和程序

1.学科带头人组织填写《皇冠新体育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评估验收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评估验收申请表》),并撰写自查总结报告,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建设效益及标志性成果,建设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自查总结报告和《评估验收申请表》1式3份须于建设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科技处初审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

3.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依据《皇冠新体育重点学科建设检查评估指标体系》和各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学科发展规划,对各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建设水平及成果进行验收和评估,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建设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培育学科),限半年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和验收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重点学科(培育学科)资格等处理:

1.所提供的自查总结报告严重失实的,验收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全部完成建设目标和内容的,或验收时没有取得有重要研究成果的;

3.违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建设经费由上级财政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校级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建设经费由学校从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立项建设的重点学科(培育学科)设立专门账户。重点学科带头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经费的规划、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学科带头人所在学院(教学部)对经费使用负责监管,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终审。

第二十五条 各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带头人应根据《任务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将作为经费使用和审核的依据。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实验室条件建设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会签制度,按《皇冠新体育财务报销审批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秉承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各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带头人需将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本年度经费实际执行情况向本单位公开汇报、接受质询,并接受由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处、审计处共同组织的监督和审计。

重点学科(培育学科)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如有违规使用,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招标采购、建档入库等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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