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做强一流本科、建设一流专业、培养一流人才,全面振兴本科教育,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我校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教高〔2019〕71号)和《皇冠新体育振兴本科教育实施方案》(信农党〔2018〕1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高等学校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重要依据,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调整、执行等管理,必须按照学校确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经批准执行后,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实际需要进行变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结构、内容整体优化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原则。培养方案制(修)订应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由主管副校长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在教学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实施。
第五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组织制(修)订学校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审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实施;
(二)教务处负责协调通识课和公共基础课的设置工作;
(三)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课程(群)负责人及专业教师进行研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各专业培养方案;
(四)各学院聘请校外行(企)业专家对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编制,经学院分管副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工作专业委员会专家审查各专业培养方案并提出最后修订意见,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教师编写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并由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审定。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以便让师生知晓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人才培养要求。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
第十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两届毕业生后,根据需要允许进行一次必要的调整。调整时间为当年暑假前。调整后的人才培养方案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在新一届入校学生中执行。
第十二条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专业负责人填写《皇冠新体育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见附件),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报教务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能调整。凡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二)教学计划更改申请时间一般应在安排下学期教学计划前提出。
(三)教学计划更改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一份存教学管理科,一份由学院存档。
(四)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的,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学校原有相关文件若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