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精神,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提高我校大学生征兵入伍数量和质量,加强我校在校大学生参军入伍之后的学籍、学业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前已取得我校学籍,且正在学校就读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 学生服役期满,可在退役后两年内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恢复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退役复学后,原则上回原专业学习,若原专业当年停招或因个人需要需转专业的,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回校申请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取消学籍。
第三章 应征入伍学生学业管理
第七条 本科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必须申请复学,在学校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发放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专科学生入伍前已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前两年的课程,且成绩均合格的,在入伍前可申请自学原专业第三学年课程,并将入伍通知书及经所在学院批准的申请书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学生须在部队服役期间自学完成剩余学业。
学生经部队考核表现优秀,由营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在自学完成第三学年课程后,经部队批准可于当年6月初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前考试。对所有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条 专科学生入伍前未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前两年的课程,或前两年课程成绩有不合格的,服役期满必须申请复学,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后,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条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取得成绩,其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