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质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教高〔2019〕71号)和《皇冠新体育振兴本科教育实施方案》(信农党〔2018〕1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教学内容。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实施和管理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和相关单位协调,各教学单位共同完成。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训练,增强学生对社会和专业背景的了解,获取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知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理论知识,更好地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积极探索与社会相结合的新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
第四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类型包括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认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及社会调查等。其中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另行发文,本办法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由于实践教学环节的类型多、涉及面广,尤其对于分散式的实践教学,各教学单位应严格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和考核环节,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践教学文档
第六条 实践教学文档是指实践环节过程中所需的实验、实习(训)教学大纲、实践教学计划、实验报告、实习(训)报告、实践教学工作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认真组织制定各类实践教学文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按规定的模板(请参考本规定附件)编写实验、实习(训)教学大纲等相关的实践教学文档,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习(训)教学大纲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编写。
第九条 实习(训)教学计划是按照实习(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实习(训)条件制定的实习(训)教学的具体执行程序。
第十条 实习(训)指导书是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习(训)任务的重要文件,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编写指导书的实习(训)种类,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课程基本信息
2.实习(实训)目的
3.实习(实训)内容与要求
4.实习(实训)方式
5.时间分配
6.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教务处职责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负责拟定和修改我校关于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件。
2.审定全校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习(训)教学大纲。
3.协助各教学单位开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4.联合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深入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开展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质量监控工作,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5.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职责
1.各教学单位是实践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各学院分管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各专业的实践性教学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院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实验教学大纲、实习(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习(训)指导书等文档的制定、修改和初审工作,报教务处备案。
3.制定学生在实习(训)期内的日常生活、组织纪律、考勤、安全教育以及实习(训)总结评比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具体负责组织确定本院实习(训)地点、实习学生名单和分配原则,并负责实习学生前往实习地和实习结束后返校的各项组织工作。
5.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活动,认真制定实践教学考核大纲,做好学生实习(训)成绩考核工作。根据专业特点,定期开展实践教学检查活动。具体检查方式与检查时间,各学院可根据实习地点分布情况和学生数量,灵活进行。
6.认真、及时整理各类实践教学文件,做好文件归档工作。
7.认真做好实习(训)基地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与实习(训)基地联系和沟通,密切双方关系。按照本院的专业特点、教学需求、学生规模等方面因素,合理规划和建设一批高质量稳固的实习(训)基地。
8.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师队伍,保证实践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教研室职责
1.编写实习(训)大纲、实习(训)教学计划,撰写实习(训)总结等各类实践教学文档。
2.制定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确定指导教师名单,并认真考核、评定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教师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
3.负责本专业实习(训)地点的选定、联系工作,做好学生实习(训)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4.参加本院组织的实习(训)教学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本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的专业考核(集中见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六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应以考查学生基本技能、基本技术、基本方法、基本科学素养和基本实践能力的掌握情况为主。
2.各学院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可以制订符合教学要求和社会实际需要的考核重点。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
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承担该实践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制定。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
承担实践教学环节任务的各学院,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内容的特点和各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