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训练、职业素质培养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完成学生顶岗实习教学任务,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对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技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部门必须要重视和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设置在校外其他单位的,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条件,可供学生进行实习的场所。
第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生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原则
第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五条 要根据专业性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行业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每个专业至少建立3-5个校外实习基地,以满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实习的需要。
第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能满足完成教学实习实训任务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做到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第三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校外合作方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下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
(二)单位组织机构健全,发展前景好;具备较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能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能满足有关专业一定数量教师与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基本要求。
(三)能够提供满足实习师生学习、食宿、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基本条件。
(四)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信誉好。
(五)所经营的业务或承担的职能与我校相应专业对口。
第九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程序:
(一)论证协商。各院(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要求等,对拟建校外实习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在考查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意向。
(二)签订协议。学校或相应教学单位与拟建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学单位、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各执一份,实验设备管理处备案一份。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挂牌。签订合作协议书后,根据需要,学校可对部分比较稳定、有代表性的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挂牌,校外实习基地牌匾由学校统一确定格式与制作,具体名称及挂牌的时间、方式等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学校与实习基地双方职责
第十条 学校主要职责:
(一)学校应主动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开展合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训基地建设计划,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共同制定实习实训方案,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二)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教育,保证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校提供的实习计划要求,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指导教师参与对学生的实习指导。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等,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保障实习学生基本的生活与工作条件,实习基地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严格考勤与实习评价。
第五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制订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开展检查、指导,各学院具体落实基地的建设、利用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纳入学校和各院(部)的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要定期专题研究,制定目标、落实任务、保障经费、认真总结。新建校外实习基地需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必须满足实习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保证能够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实践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 各院(部)要重视和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络和交流工作,维持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适时邀请实训基地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来校为学生举办讲座或商议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实习实训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为了保证校外实践教学的实际效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基地单位的要求有选择地安排学生,并对学生进行指导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院(部)每年应对校外实习基地开展实习、业务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并由基地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存档。实践过程应采取照片、视频等形式留存,为相关考核和评估积累档案素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