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皇冠新体育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本办法。
一、实验室的设置原则
实验室设置总原则:全面适应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和专业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需要,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室应具有一定的规模,避免小而全,不能分散重复设置。
1.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按学科门类布局、设置,根据学校发展方向组建实验室。
2.基础课按学科设置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只设置一个基础课实验室(即实验教学中心)。
3.每个系(部)一般只设置一个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即实验教学中心),只为一个专业服务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应与相关专业实验室合并设立。
4.一个专业原则上只设一个专业实验室,按专业组建达不到基本规模的,归在相近专业或按系组建。
5.实验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应进行归类,实行横向合并。
6.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室。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设置若干个实验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
二、实验室的设置条件
成立实验室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科发展方向稳定,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饱满。
2.教学实验室每学年承担有稳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完成相应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3.有稳定的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或专兼职教师队伍。
4.有足够的实验用房,实验室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规范;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5.有完善的实验室规章制度,管理科学、规范。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
1.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2.因学科与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新建的实验室,应由相关系(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详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3.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通过新建或调整学校现有实验室资源设置建立校级中心实验室(即实验教学中心)。
4.因实验室承担的工作任务大幅度增减,或原实验室建制与管理体制不适应工作需要等原因而需要调整、撤销时,由实验室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5.对功能单一,不符合学校发展实际,或经考核不能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可建议撤销其建制。
6.经批准撤销的实验室应及时取消其机构建制,批准合并的实验室应及时确认新的机构建制,同时要及时办理有关财产移交手续等事宜。
7.新建、调整和撤销学校中心实验室(即实验教学中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1.实验室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系(部)对本系实验室的建设、使用、运行管理和考核负责。
2.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所在系(部)聘任(任命),报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实验技术人员由人事处会同各系(部)进行调配。各系(部)要明确一名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协调落实实验室管理中各项具体工作。
3.批准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学校核定相应人员编制和建设与运行经费,建立仪器设备、器材等财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实验室不得随便更名,确因工作需要更名,应先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批准发文确认。
5.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并报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备案,可设立若干实验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分室不设分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指定责任人。学校在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对实验分室一般不单列户头。
6.各实验室要按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按时填报实验室统计信息,对未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学校将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的各项经费支持。
7.本办法生效前,学校现有实验室应在本办法框架下逐步进行调整和规范。
五、其他
1.实验室设置的申报和审批,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2.科研实验室的设置与管理按照《皇冠新体育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