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自我评估制度,发挥教学工作评价的激励与导向作用,构建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使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报〔2020年第3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目的
1.科学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为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保障。
2.加大教学管理与监督的力度,推动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3.为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制定政策、措施等提供客观依据。
4.为教师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续聘解聘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 考评对象
考评学年内凡承担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理论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应参加教师教学质量考评。考评原则上按人员所属教学单位归口进行。
第四条 考评组织形式
1.教学质量考评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2.每学年进行1次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
3.各教学单位要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同行教师评价和其他教学工作考评的组织实施。
4.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根据教学单位考评意见,统一审核后,确定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并予公示。
第五条 评价体系构成及实施办法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由学生评教、教学单位教师评价、其他教学工作考评三部分构成。
1.学生评教
学生评教以学期为单位,每学期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取两个学期学生评教所有课程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该项的分值。
2.教学单位教师评价
包括教研室内部同行评价及院级教学督导员评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每学年要组织开展同行教师随堂听课活动,对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其他教学工作考评
重点考评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实训)、试卷命题质量、试卷评阅、基本教学资料准备等教学工作中表现出的责任心、治学态度和能力水平。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制订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时,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客观公正。
第六条 考评结果的确定
1.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学生评教的权重为40%,教学单位教师评价的权重为30%,学院对教师其他教学工作考评的权重为30%,折算后的评价分数之和即为该教师当学年的教学质量考评综合得分。
2.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被考评教师总数30%的限额,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产生教学效果优秀等级的教师建议名单;其他等级比例,由教学单位自行确定。
3.考评学年内教师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现场展示形式的教学技能(含课程思政、教学创新)竞赛,获得奖励,且无以下第4、第5款所述情况的,可直接认定为当学年教学效果优秀,且不占用教学单位当学年教学效果优秀名额。
4.考评学年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1)出现教学基本资料不齐全,考试试卷命题、批阅及相关材料整理不规范,毕业论文(设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实习(实训)教学不规范等情况的;
(2)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其中,兼职教师需至少满足64自然学时的实际教学任务,外聘教师需至少满足32自然学时的实际教学任务,其他人员的基本教学工作量按教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3)听课评价(含学校各级领导、教学督导员等)一致认为教学效果较差的;
(4)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的;
(5)规定的听课任务、教师评学工作未完成的;
(6)教师承担的任一门课程学生评教得分低于90分的。
5.考评学年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
(1)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
(2)教学过程中发生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的或重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的;
(3)学生评教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且经多渠道反馈教学质量较差者;
(4)教学质量考评应为不合格等级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人情考评,确保考评客观公正,考评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参加考评的全部教师的考评分数明细(每位教师的三项分数及其总和)及考评结果等级,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审核、备案。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对教学单位申报的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优秀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中如发现有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的人员,则取消其优秀等级,同时不允许所在教学单位递补人员,并且根据取消人数扣减其单位下一学年教学效果优秀等级的教师名额。
第十条 对已通过审核并发文公布的教学质量考评优秀的人员,在之后的各类教学检查中,如发现其教学质量考评评定为优秀的学年内,存在不应该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现象,学校取消其当学年教学质量考评优秀等级,同时扣减其所在教学单位本学年教学效果优秀等级的教师名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秋冬学期起施行,原《皇冠新体育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信农教〔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