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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新体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信农教〔202027

时间:2020-12-26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保证教学秩序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形成的建议、意见或受学校委托形成对教学工作的评价意见,是对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反馈,是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化运行的重要保证,是学校评价教师个人教学业绩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织机构由校教学督导团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组成。

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团在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督导全校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学院领导下、校教学督导团指导下,负责督导本学院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六条 校督导团团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团长若干,督导员20名左右。副团长由学校选聘符合教学督导员条件、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教授担任。团长和副团长由校长聘任,督导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根据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选聘。根据督导任务,督导员可分若干个督导小组。

学院督导组由3-5人组成,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督导员由院长根据聘任条件、参照校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选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3.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年龄70岁以下)或校级及以上教学技能竞赛奖励获得者。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教学督导团副团长的聘任。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推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教学督导团副团长。

2.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根据工作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选聘教学督导员,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后,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予以聘任。

3.教学督导团副团长及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4.因健康等原因,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可由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另行选聘人员补充进入校教学督导团。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权利和待遇

第九条学校教学督导团职责

结合学校的中心任务,在职能部门的协助下安排督导工作。包括:

1.监督和检查与教学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

2.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决定情况;

3.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和考试管理等情况;

4.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等情况;

5.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6.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师对学生学风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7.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8.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9.对学校教学基础条件、教学单位教学水平、状态及教师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10.了解、掌握和反馈各职能部门支持、服务教学工作情况;

11.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12.指导帮助各教学单位院级督导组织开展工作;

13.与教学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职责

各学院参照学校教学督导团职责,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学院督导组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权利

1.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查阅有关教学工作文件。

2.参加全校教学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会议,参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教学竞赛评比及教学改革的研讨和论证工作;

3.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有权制止;

4.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生提出处理建议;

5.对教师年终考评、教学质量考评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教学督导工作相关费用由学校预算专项列支。

督导人员工作酬金依工作学时核算,每有效督导(听课、评议、反馈、检查等)1次,计1学时(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根据督导记录、有效督导次数,计算总工作学时。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协助督导团实施教学督导计划,为督导员的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负责教学督导信息的反馈工作,建立业绩档案,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全校性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向全校各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布置和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校督导团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每学期初制定教学督导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和分析教学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校督导团成员每学期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报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发布,供学校和各级管理部门参考。学院督导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督导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被督导对象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师权益申诉机构申诉,提出重新评议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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