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堂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主阵地,有序高效的课堂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强化教师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调(停)课程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专科课程授课教师调(停)课管理。
调(停)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既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进行教学活动,经申报批准后对授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等进行变更的行为。
第三条 调(停)课办理流程:
(一)任课教师需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调(停)课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秘书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调(停)课处理,调(停)课后学院需打印调(停)课通知单并经开课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调(停)课手续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提前两天办理;如因临时突发性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教学秘书应电话告知教务处教务科,事后按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三)调(停)课审批通过后,由任课教师或开课单位通知学生。
第四条 各单位在落实教学任务时,应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好教学时间。每学期第一周不得申请调(停)课。
第五条 课表确定后,授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中课堂教学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进行教学。
第六条 为稳定课堂教学秩序,学校严格教师调(停)课管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课表进行教学活动的,须提出调(停)课申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
(1)经由学院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须出具有关领导签字同意的会议通知);
(2)因病无法上课(须出具病历、病假单);
(3)受学校委派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等;
(4)直系亲属的丧假;
(5)参加各类考试(须出具准考证或复试通知);
(6)其它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上课的。
第七条 申请调课时需明确补课时间和地点,并按时补课。
第八条 调(停)课属于教学异动,原则上每学期每位教师调(停)课不得超过3次。
第九条 学校通过不定期教学进度检查、实地课堂巡查和学生信息员反馈等方式,对授课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监控。各教学单位通过教学督导员等对本单位授课教师上课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条 凡未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擅自变更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按照《皇冠新体育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