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重修是学分制的一种修读方式。为适应弹性学制的推行,规范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重修纳入每学期正常的选课、学籍和成绩管理等范畴。
第二章 重修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必修课或限选课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申请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经学校安排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或补考缺考的;
(二)缓考不合格的;
(三)课程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的;
(五)因缺课、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而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第四条 单独考核的实践环节不合格的,须申请重修。
第五条 任选课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考试违纪、作弊的,可申请重修,也可改选修其它课程。
第六条 正常考试成绩合格但自己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三章 重修的方式
第七条 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学期、方式,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的方式有三种:
(一)组班重修:即参加重修班学习。凡某门课程申请组班重修的学生人数达20人的,该课程须单独开设重修班;未达20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
(二)跟班重修:原则上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学生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后,如果重修课程与学生该学期其它课程时间不冲突,则可选择跟班听课,并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三)自学重修: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后,学生通过自学的方式完成课程内容的学习,并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第八条 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单独考核的实践性环节不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或者由各系在适当时间内安排重修。
第四章 重修手续办理
第九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2周内填写《皇冠新体育本科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并交到开课单位,过期不再受理。受理重修学生申请的开课单位,在第3周内确定学生的重修方式,明确重修课程的任课(指导)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开出学生课程重修通知单,交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同时填写《皇冠新体育本科生课程重修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没有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否则课程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但须重新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第十二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第五章 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由课程开课单位统一负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重修班的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第5周至第16周的双休日进行,上课时数一般为原课时数的50%。重修课程的教学不同于正常修读课程的教学,在教学内容上,应突出重点,充分概括和提炼,避免对课程内容的简单重复;在教学方法上,要因材施教,通过采用教师课内和课外教学相结合、指导和检查学生学习等教学方式,使学生通过重修,达到对该门课程内容的真正理解与掌握。
第十五条 重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重修课程考核资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申请跟班重修的学生,由开课单位指定跟读班级,并通知该班级课程的任课教师。对重修学生的管理与初修学生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由开课单位根据重修学生人数及具体情况,指定一位或多位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重修学生进行课程辅导、答疑、批阅作业以及最终的课程考核。
第六章 重修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正常考试成绩合格但又重修者,课程考核成绩可按最高成绩及学分绩点登记)。
第十九条 重修学生课程考核须统一时间,具体考核时间、地点等由课程开课单位负责安排并通知学生所在系,再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重修学生。重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如确有特殊情况,因病或因事无法参加考试,可由开课单位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注重过程考核,期末考试成绩比例可在50%左右。
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重修课程考核结束后输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同时需打印一份成绩单签名后送教务处存档。学生成绩单上对重修课程标注修读性质为“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