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农政【2016】19号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
1、教职工应当全职在岗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所有专职教师应当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并按上班时间考勤。教师授课不得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无故擅自调课、请人代课。
3、除专职教师外,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专职教师在无任课期间应参加教研活动。
4、新进教师在试用期内原则上实行坐班制。
二、请假种类
1、探亲假: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给予探亲假。已婚教职工,配偶在外地的可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在外地的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若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在外地的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可以从第二年起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亲,一般利用寒暑假进行。
2、婚假、产假:依照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3、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凭校医院或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4、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专职教师在上班时间离开本市也要履行请假手续。
5、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后,丧假为3-5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6、工伤假: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所在单位报告,3天以内(含3天,下同)由校医院证明,3天以上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按工伤假对待。
三、因公出差
中层正职干部因公出差1天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同时向组织部备案,经批准后方能执行因公出差任务。中层副职干部因公出差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正职批准,并向主管校长报告;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一般干部(含科级)、工人因公出差在7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请假审批程序
1、教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节育等须同时持医院证明),填写《皇冠新体育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见附件1),经按程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中层正职干部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集体外出的由组织单位领导向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统一请假。中层副职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正职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中层干部和集体外出的请假应当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般干部(含科级)、工人请假在7天以内,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请假人员准假后须到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有关单位证明,并提前向单位报告,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能续假。
4、长期病休人员每半年到校医院或县区以上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五、假期待遇
1、产假、节育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在规定假期内和工伤在治疗、恢复期间基本工资待遇不变。
2、教职工在事假、病假、挂职锻炼、外出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分配办法执行。
六、旷工及处理
1、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批评,每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及以上的由学校通报批评,每次计旷工半天。因迟到、早退造成教学及教学管理等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
2、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考勤管理
1、考勤以院、部、处、室等为单位,各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汇总、上报。
2、考勤情况每月底在本单位公示。各单位每半年填写《皇冠新体育教职工考勤上报表》(附件2),在本单位公示后,分别于当年6月28日-30日、12月29日-31日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公示。
3、各单位及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学校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对弄虚作假、未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单位,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扣除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当月的领导责任津贴(或者部分绩效工资),取消该单位和当事人年终评先或评优资格。
4、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及工作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后勤总公司对其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
十、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