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5月3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际,梳理以往出台的职称管理政策,对标国家《规定》,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44条,分别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审核、组织评审、监督服务、责任规定和附则。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核准备案、专家库建立和专家遴选、申报人员的范围拓展、职称申报推荐程序、职称评审程序,到监管服务、责任追究等方面,实行制度全覆盖,管理服务全链条。
三、创新特点
(一)聚焦职称“谁能评”,拓展职称评审范围。明确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申报人应当通过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自由职业者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档案所存放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职称。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称申报打破了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非公有制单位和自由职业者评职称不再“无门”
(二)聚焦职称“谁来评”,明晰评审主体职责边界。《暂行办法》坚持不越位、不缺位原则,明确各层级、各单位职责边界,确保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该放的权放足、放到位。一是明晰标准由谁制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省辖市、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二是明晰工作由谁管理。人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评审服务保障工作。三是明晰评审由谁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进行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备案。未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三)聚焦职称“评什么”,精准科学制定评价标准。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采取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四)聚焦职称“怎么评”,规范再造评审服务流程。将服务理念融入职称评审工作全过程,实行流程再造、减证便民,努力打造有温度的职称评审服务。一是规范申报评审流程。明确职称评审逐级申报的原则和每年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的要求,职称申报推荐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履行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和审核职责,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按照召开成立大会、开展业务培训、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确认等程序进行,让评审工作“有章可循”。二是优化评审服务。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示、确认、发文、办证等一网通办。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证书网上查询验证服务。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双承诺制,专家职称评审承诺制。加强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监督检查,对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
(五)聚焦评审结果“公信力”,实行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用人单位等各自的主体责任以及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申报人、用人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