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新体育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系统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正式任命或校行政聘任的校内各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正、副处级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即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届满、任期内,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监督、鉴证和评价。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专项资金,能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四)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六)财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七)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八)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委托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门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进行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期间、重点及其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按照组织部门委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同意。
第九条 审计处在接到委托审计书后,应成立审计工作组,并指定负责人。审计工作组应开展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其本人。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述职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工作组应听取组织、人事、纪委、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情况介绍,安排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本部门(单位)一定范围内介绍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就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计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组织部门。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通报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期内,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组织部门及审计处。
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其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纪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较好地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应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并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计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审计处应责令其限期补齐,并暂停审计;对隐匿、拒绝、毁损或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者,学校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十三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利益关系的;
(三)审计人员曾在被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工作,脱离被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满两年的;
(四)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学校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若因审计人员不足或其他原因,可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组成联合审计组,也可建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