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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新体育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3-05   浏览:

皇冠新体育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的审计工作,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皇冠新体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信农政〔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原则上是指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上或单件(套)价格在7万元以上的各种消耗性物资(含教材、图书、学生用品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设备及各种仪器。

第三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经济性进行的事前、事中监督审计。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监督审计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内容包括:

(一)拟采购物资设备是否已经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没有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是否根据资金使用权限经过有关领导批准或会议研究;

(二)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标准的, 是否进行了招标或政府采购;

(三)采购前是否按规定对所购商品的市场价格与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与考查;

(四)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入库情况;

(五)物资设备采购的货款结算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对实行招标采购的大宗物资设备,审计部门参与对招标文件、投标企业资质的审核,参与对采购商品的考察、询价、比价、谈判、验收等全过程活动。

第六条 在物资设备采购完成后,购置部门应将送审报告及以下材料送至审计部门:

(一)经本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批准的购置申请;

(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审核意见;

(三)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四)购置发票(货物清单)及设备验收单。

第七条 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财务部门据此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八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采购的大宗物资设备或手续不完备者,审计部门不得立项审计。对违规采购的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说明,所涉财务报账等问题须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提交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九条 对应审计而未报审计部门审计的物资设备等采购事项,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未经审计擅自报销的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追索性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于2017年4月

11日印发的《皇冠新体育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实施办法》(信农政〔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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