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新体育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高〔2017〕5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根据专业要求和自身需要自主设计,参加学校认可的课外或校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学校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4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章 创新创业学分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学分认定。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累计达到10个以上者,经学生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授予“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记载在第8学期,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分为“4”,成绩一律记为“优秀”。
第八条 为确保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在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集体或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参照考试作弊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范围包括:科研训练、学科技能竞赛、就业及创新创业活动、文体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职业技能水平认证等活动项目取得的成绩。
第十条 科研训练
(一)科研训练包括学生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论著、获得专利、参与学校实验室开放项目、参与企业革新等。
(二)认定标准
1.主持或参与我校为完成单位的科研项目
(1)学生主持完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学生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学校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认定4个学分;
(2)学生参与完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学生科研项目,每项认定2个学分;
(3)项目获奖的,根据奖励级别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分别追加4、3、2、1个学分;
(4)毕业前未结项项目,根据完成情况由科技处认定后可计相应学分的1/2。
2.以我校为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或出版论著
(1)学生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非核心CN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每篇分别计8个、4个学分;
(2)学生在中文核心期刊、非核心CN期刊上参与发表学术论文或作品,文科前2名或理科前3名者每篇分别计5个、2个学分,其他名次每篇分别计2个、1个学分;
(3)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学分;
(4)学生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合著第一作者(或主编)或独著计8个学分,合著其他作者按撰写5万字以上、3万字以上、1万字以上、1万字以下(以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或出版社提供证明为准)分别计6学分、4学分、2学分、1学分。
3.获得专利
学生参与申请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计8学分、5学分、3学分。
4.参与学校实验室开放项目
学生参与学校开放实验项目,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实验实施,其实验成果经指导教师评价合格的,根据每个实验项目学时数,每10学时计1学分。最低计分单位为0.5学分。
5.参与企业革新
学生参与企业革新,撰写的策划书、技术革新计划等被企业采用的,计2个学分。
第十一条 学科技能竞赛
(一)学科技能竞赛包括学生在各类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参与各类学科技能竞赛。
参与校级竞赛计0.5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学分、1.5学分、1学分。参与市厅级竞赛计1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5学分、2学分、1.5学分。参与省部级竞赛计2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4学分、3.5学分、3学分。参与国家级竞赛计3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6学分、5学分、4学分。
第十二条 就业创新创业活动
(一)就业创业活动包括学生参加就业及创新创业培训、大学生就业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就业及创新创业竞赛(含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实践活动及学生自主创业。
1.参与就业及创新创业培训,每个培训证书计1学分。
2.主持或参与完成大学生就业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1)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项目,分别计6学分、4学分、3学分、2学分;
(2)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项目,前3名分别计4学分、3学分、2学分、1.5学分;第4名及之后名次分别计3学分、2学分、1.5学分、1学分。
3.参与大学生就业及创新创业竞赛
4.自主创业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创办公司且正常经营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计4学分,该学分由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认定。
第十三条 文体活动
(一)文体活动包括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学艺术体育比赛及公开发表文艺、新闻作品等。
1.代表学校参加文学、艺术、体育比赛
参与校级竞赛计0.5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学分、1.5学分、1学分。参与市厅级竞赛计1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3学分、2.5学分、2学分。参与省部级竞赛计2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6学分、5学分、4学分。参与国家级竞赛计3学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8学分、7学分、6学分。
2.公开发表文艺作品
(1)公开发表小说,10万字以上长篇小说计8学分,2万字至10万字中篇小说计5学分,2万字以下短篇小说计2学分;
(2)在报纸、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其它文艺作品及新闻作品,地市级报刊每篇作品计1学分,省级报刊计2学分,国家级报刊计4学分。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
(一)社团活动指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社团活动。
1.学生加入社团组织并按要求参加社团活动计0.5学分,1学分封顶;
2.学生社团组织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社团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计3个、2个、1个、0.5个学分。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
(一)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及各种课外社会实践活动。
1.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到表彰的,按照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分别计6个、4个、2个、1个学分;
2.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提交的调研报告被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部门或学校采用或表彰的,分别计6个、4个、2个、1个学分;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课外社会实践活动,时间超过1周的,1次计1个学分,2学分封顶。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水平认证
(一)职业技能水平认证包括参加计算机、外语、普通话等教育培训类等级考试及其它各类职业技能水平认证(鉴定)取得的资格证书。
1.计算机等级证书
(1)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二级证书的计2个学分,获得二级以上(不含二级)证书的计3个学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获得初级程序员证书的计4学分,获得中级程序员以上证书的计6学分;
(3)计算机类专业学生获得上述证书的计一半学分。
2.外语等级证书
(1)非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分别计2学分、3学分;
(2)英语类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八级考试的分别计2学分、3学分。
3.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二级乙等以上(含二级乙等)证书的,计1学分。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学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得中级、高级证书的分别计0.5学分、1学分;
(2)学生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获得中级、高级证书的分别计2学分、3学分。
第十七条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
1.奖励证书等级标明金奖、银奖、铜奖的,依次认定对应等级为一、二、三等奖;标明“优秀奖”、“优胜奖”、“荣誉奖”等级别的均按三等奖认定;标明“第一名”、“第二名”按一等奖计、“第三名”至“第五名”按二等奖计、“第六名”至“第八名”按三等奖计。
2.各级各类竞赛的初赛、复赛、决赛,按照组织单位的级别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学分,不累加计算;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只计最高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10月集中进行学生上一学年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每年5月初单独进行1次当年毕业班级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
第二十条 由学生填写《皇冠新体育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核实后,原件退回学生保管,复印件加盖学院公章后,和《认定申请表》一同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填写《皇冠新体育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年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各学院实名反映。
第二十二条 每年五月中旬,各学院将当年本科毕业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教务处学籍科作为学生毕业资格认定依据。
第二十三条 跨年完成的项目,应按项目完成时间认定。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补差值的方式追加认定学分。
第五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转换
第二十五条 学生被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扣除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完成的4学分,剩余学分可抵扣公共任选课中就业创业类课程学分和非文理交叉选课学分,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二十六条 转换为公选课的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记载在第8学期,课程名称记载为“创新创业实践转换公选课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