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处置等行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凡购买、使用、储存及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和使用国家禁止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实验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及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院、部、中心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2.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
3.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4.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检查落实情况;
5.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各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编制危险化学品使用指导书,明确注意事项,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2.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使用、储存及回收等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3.熟悉危险化学品特性,掌握突发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 购买与运输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实行审批制度。使用单位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依据《皇冠新体育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未经批准不得购买和使用。
第七条 拟购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严格控制购买数量,落实储存条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安全储存负责。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承担。
第四章 使用与储存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所有人员严格执行,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条件完备的实验室内,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方式、方法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遇火、遇水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实验室、同一场地内存放。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置等详细情况,并保证台账信息保存完好。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应熟悉和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情况,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信息。
第五章 人员与设施防护
第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十五条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六章 检查与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要做到单位月检查、实验室周检查、实验前后日检查。
第十八条 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报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委托处置。严禁违规、违法收集、贮存、转移或处置危险废物。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