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新体育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实验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是隶属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精神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在实验教学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学生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须保证实验教学任务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加强实验室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仪器设备保养和维修,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注重实验队伍建设、仪器设备装备和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服务活动。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须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坚持勤俭办学,自力更生,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作用,完善实验室综合服务功能。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资料,准备好仪器设备和材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完善实验考核办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科学的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工作效果。
第九条努力提高实验室技术装备水平,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改进、检修、保管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校内外实验与科研协作,在保证教学实验任务完成的同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科技开发、学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院(部)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管教学副校长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各院(部)由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布局和科学管理、实验室队伍建设等实验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审议,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机构是实验设备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具体指导各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负责编制教学实验室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组织采购项目申报及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配合做好仪器设备报损、报失和报废工作;
(四)负责制定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和技术培训;
(六)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实验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各学院(教学部)具体负责本院(部)实验室建设、实验队伍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上级和学校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工作具体措施;
(二)审核本院(部)实验室申报的实验项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维修项目和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检查实验教学进度和仪器设备完好状态,及时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本院(部)实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提高实验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指导本院(部)各实验室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正式聘任或任命。要选派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调整、撤销,应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应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要,提出具体的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要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其中,实验用房及设施、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实验室建设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和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申请、论证、审批、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的程序进行,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建设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要有稳定合理的仪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费。
第二十三条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以适应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建设要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道路,积极与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等合作共建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和档案建设。实验室要逐步实现现代化手段管理,对实验室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开展实验室投资效益评估,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定期对实验人员的工作量与工作水平进行考核。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实验室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评,尽快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
第五章 人员与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求真务实,分工协作,团结拼搏,勇于创新,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实验室人员编制,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以固定人员为主、流动人员为辅,专兼职结合的实验室队伍。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一般由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核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所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三)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
(四)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开展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室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实验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及晋升等,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个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做到安全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辐射、病菌等物品的管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辐射、病菌、毒性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治理。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院(部)要根据本规程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