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皇冠新体育实验室工作规程》和《皇冠新体育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贷款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调剂、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安全和完整,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办学事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分管实验室工作副校长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部)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仪器设备工作,并配有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
第五条实验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仪器设备配置方案,编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三)负责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申报、验收、资产登记审核、资产清查、使用管理和调剂;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仪器设备报损、报失和报废工作。
(四)负责审核和组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技术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使用效益评估考核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条各院(部)及其他单位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制定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落实仪器设备的购置、登记、使用、保养维护、维修、调剂、报损、报废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申报、验收、登记、保管、资产清查、调剂、报损、报废等相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流水账,随时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四)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和设备状态,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做到账物相符。
(五)配合学校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及时向本单位仪器设备主管负责人和实验设备管理处报告仪器设备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八条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
(二)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各类教学软件。
(三)单价不足800元,但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或一次购买批量较大的教学仪器设备或其他物品。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各单位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需按实验室建设项目提出申请,填写《皇冠新体育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十条凡申请购置单价或整套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后,填写《皇冠新体育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十一条实验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购计划拟定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提交学校研究,经学校研究批准立项的设备购置项目方可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购置按照《皇冠新体育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验收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设备到货后,采购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合同核对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附件、配件等,完成实物验收并记录。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全面的核准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皇冠新体育教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及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十六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管理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同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积极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仪器设备使用人在离岗(退休、调出)前,须通过本部门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离岗有关手续。各单位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组织办理离岗人员仪器设备移交,并及时向实验设备管理处报送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科研协作单位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仪器设备的,设备使用保管人须凭借方单位公函,经院(部)行政负责人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并经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外借。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皇冠新体育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转让、报废、丢弃,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二十三条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可申请进行校内调剂,填写《皇冠新体育仪器设备校内调剂审批表》报实验设备管理处,经审批同意后由仪器设备调出单位负责到实验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向校外调拨或捐赠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设备使用单位凭捐赠或调拨协议书办理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按照《皇冠新体育仪器设备报废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按照《皇冠新体育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