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新体育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校内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优化各项资产配置,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资产界定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和场馆、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及二级学院(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科研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也作为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报刊、有保存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报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不论单价多少均计入图书资产;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固定资产,如家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学校国有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运杂费、安装费记账;
(十)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一律不得任意变动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审计处、纪委、工会、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管理处、中心实验室、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等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检查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确保实物账与价值账相符;
(三)审议监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重要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
(五)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损失、丢失等问题的调查,并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六)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
(三)负责学校土地资源及公有房屋的确权、建档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注册、登记、汇总、统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健全学校国有资产分类账、分户账、明细账,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丢失、报损、报废等审核、报批及处置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核查并实施服务、指导;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按要求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和陈列品的管理与保护;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账务管理,实现财务系统与国资系统的资产数据共享,定期开展价值账与实物账的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三)实验设备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及实验用房的分配、调整与管理;
(四)中心实验室负责学校大型仪器、专用设备的管理及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校地合作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杂志、电子文献等信息资源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家具、动植物、水电气管网等公用资产的管理;
(八)保卫处负责学校安保设备、消防设施、巡逻交通工具的管理;
(九)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平台、网络技术设备及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指定一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各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分户账和分类明细账;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转入转出资产的交接;
(四)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资产清查,确保资产账物相符;
(五)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管理的各类统计报表;
(六)提出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报废处置初步意见;
(七)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皇冠新体育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类项目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专门负责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不满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单位负责人牵头,财务、审计、纪委、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大型、复杂或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非政府采购类项目验收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新购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到货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打印《皇冠新体育学校国有资产登记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使用单位随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学校国有资产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图书馆管理的图书资料,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均属学校学校国有资产。每学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一次图书增减变动数据。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工作处要向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决算和审计报告,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学校国有资产注册登记。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获准审批后更改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无权直接调拨、转让。确因机构调整需要发生资产变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内部移交学校国有资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校内单位之间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组等机构调整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各资产管理员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时须填写《皇冠新体育教职工资产交接清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经学校同意,各使用单位之间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调整前需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实物需调出原单位的应经原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
(三)各使用单位内部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人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负责;
(四)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进修学习、出国、离退休等原因离岗离职的,所在单位应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学校国有资产移交,否则各单位不得签办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学校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离岗人员无故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各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担保。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严格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合理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报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资产处置时,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学校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或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学校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信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信财资〔2020〕35号)文件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再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三)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学校国有资产,按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1.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结算副本、凭单、账页、学校国有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学校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结算副本、凭单、账页、学校国有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受让方基本情况;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五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政策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对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获取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时,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利益。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程序,处理相关产权纠纷。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状况(包括资产名称、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使用、处置、投资、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动态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绩效等做出科学论证分析,实现资产配置科学化、合理化,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绩效考核列入学校目标考核体系中予以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