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农政〔2019〕10号
关于印发《皇冠新体育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皇冠新体育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信农政〔2015〕2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皇冠新体育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
年5月28日
皇冠新体育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信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
有关
文件
规定
,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有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保管、使用、维护保养、处置、清产核资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界定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和场馆、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公务用的一般设备,包括行政和后勤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及二级学院(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非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科研工作中形成的资料也作为图书资产管理。图书资产包括三类:图书、中外文期报刊、有保存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翌年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报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图书不论单价多少均计入图书资产。
(六)其它固定资产,如家具、名贵植物、量器具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海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值款、运杂费、安装费记账;
(十)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非有下列情况之一,否则一律不得任意变动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机构;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一级总分类账的管理,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二级分类账的管理。
(一)实验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家具等非教学科研类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杂志、电子文献等管理;
(四)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一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
1
.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2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注册、登记、汇总、统计;
3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帐、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分类账、分户账、明细账,做好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4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丢失、报损、报废等审核、报批及处置工作;
5
.负责全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汇总、报批等工作;参与各使用单位大型设备的招标采购;
6
.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清查、核查及对二级资产管理实施服务、指导。
(二)二级管理机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
.
负责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
.负责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申报以及仪器的安装、验收工作;
3
.负责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务及实物管理工作;
4
.负责制定一般设备1000元以下、专用设备1500元以下资产的管理细则;
5
.负责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报损、报废、转让等申报工作;
6
.负责归口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账务核对等工作;
7
.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
(三)具体使用单位、部门的职责
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要对占有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维修保养申报、申请处置仪器设备和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制定措施,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防止资产损失。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皇冠新体育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到货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打印《皇冠新体育固定资产登记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保留一份,另一份由使用单位随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图书馆管理的图书资料,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均属学校固定资产。每学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一次图书增减变动数据。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决算和审计报告,进行固定资产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获准审批后更改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无权直接调拨、转让。确因机构调整需要发生资产变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位分管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包括退休、进修、出国、调出等)的,所在单位应要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各单位不得签办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所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固定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离岗人员无故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安全、完整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各单位对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合理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竞价或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
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
资产处置时,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
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2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或相关部门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
固定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固定资产单位原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审批后,再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三)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结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
.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
.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出让、置换:
1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结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
.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
.其他相关资料。
(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2
.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3
.受让方基本情况;
4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按政策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条
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及在处置过程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获取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固定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时,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上级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与纠纷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市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取得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维护好学校利益。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产权纠纷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程序,处理相关产权纠纷。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状况(包括资产名称、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使用、处置、投资、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及年检等)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动态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日常管理、使用单位利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绩效等做出科学论证分析,实现资产配置科学化、合理化,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