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实现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管理。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由认质和认价两部分组成。
认质是指在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规范、标准、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其它方式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与其价格相匹配的材料、设备的质量。
认价是指在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按规范、标准、施工图纸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认与其相质量相匹配的材料、设备的价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估(定)价格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且未达到必须招标限额的材料、设备;
(二)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改为施工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
(三)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导致价格需要重新测定的材料、设备;
(四)政府造价信息中未公布价格,或同种材料、设备有多种档次和价格的材料、设备;
(五)受政策等外部因素影响,价格涨幅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实际价格超出政府造价信息发布价格的±5%)的材料、设备;
(六)因询价滞后或询价未达成共识等涉及到的材料设备。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的程序:
(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涉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造价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答复或确认的事项,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与变更相关规定实施变更,经学校同意后进行答复,施工单位将造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结果递交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四)至(六)项所涉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向纪检、监察备案并组织工会、审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对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形成最终结果,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与变更相关规定上报学校。
施工单位将造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结果报监理单位确认后递交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按照认质认价程序选定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将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收据等资料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材料、设备进场严格把关、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对认质认价结果有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