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新体育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信农教〔2017〕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使用他人学术观点构成自己学位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包括主观臆断地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引用文献、图表、模型欠缺客观、公允,注明和注释不当的;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开题报告,把握开题工作进度,确保开题工作质量;
(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六)指导教师要把好学术论文质量关,认真审阅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解决争议事宜。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根据论文抽检、专家评审、学位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的,由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并将初步认定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结论初步认定作假行为属实的,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事实材料,结合所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议,做出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
(三)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形成后3日内,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申请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异议或争议的处理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学校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皇冠新体育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皇冠新体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申请人若为本校教职员工,学校还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若为外单位在职人员,学校给予其相应处分的同时,将处分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本校教职员工,学校将参照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为外单位人员,将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四)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各学院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对相关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所在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学校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