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9 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全国高等学校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